印尼,是印度尼西亞的簡稱。印尼是東盟非常大的經濟體,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均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農業富產經濟作物,棕櫚油、橡膠和胡椒產量均居世界第二。資源豐富的印尼有“熱帶寶島”之稱,礦業在印尼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印尼,商標只有經過注冊才能取得印尼的商標權,專有權只適于使用該商標的同類商品。登尼特主要就印尼商標注冊的相關知識,向初次注冊印尼商標的申請人作出以下簡要說明。
義烏印尼商標注冊
印度尼西亞新修訂的商標法于2001年8月1日開始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關于商標權的取得原則,根據1961年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的規定,在印度尼西亞剛開始使用某個商標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即采取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原則。1950年,印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但尚不屬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成員國。
義烏印尼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條件
1、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有關事宜。
2、外國公民在印度尼西亞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指定印度尼西亞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3、 根據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外國申請人可基于原屬國或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的剛開始申請,在自該申請日起算的6個月內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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