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是指企業依法宣布解散或者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結企業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使企業歸于消滅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制度的總稱。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它是企業解散到終止前的一個必經程序,不經清算,企業不得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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