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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是葡萄牙工業產權局,官方語言是葡萄牙語。葡萄牙商標注冊以“申請在先”為原則,兼顧“使用在先”。
葡萄牙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葡萄牙是歐盟成員國,也是《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因此, 商標注冊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葡萄牙”、“歐盟商標注冊”、“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歐盟”四種途徑申請注冊。
葡萄牙商標注冊采用尼斯分類, 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

一、葡萄牙商標注冊條件
申請人資格:在葡萄牙領域內有營業場所和住所。在葡萄牙境內既無營業場所,又無住所的外國申請人,在提交葡萄牙商標注冊時,需提交該商標已在原屬國提交注冊或核準注冊的證明。
法律對商標的保護采取申請在先的原則。在葡萄牙領域內既無營業場所,又無住所的外國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需提交其申請商標已在原屬國提交注冊申請或獲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獨占使用權只能通過商標注冊獲得。
二、葡萄牙商標注冊流程
1.形式審查
葡萄牙商標注冊申請遞交后,葡萄牙商標局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
根據葡萄牙商標法審查申請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等。對未通過實質審查的葡萄牙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需在接到駁回通知后及時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三、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官方認可的代理機構或律師的授權書。。
3.商標注冊申請書。
審查流程:商標申請經審查后肯能會出現臨時駁回,允許申請人與商標注冊審查官進行當面溝通。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商標注冊審查官可以就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務整體核準注冊也可以就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核準注冊。商標申請審查時限為18個月,即自商標申請以后18個月,商標申請要么被核準注冊,要么被商標注冊主管機關駁回。
葡萄牙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 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 續展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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