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注冊西班牙商標有規(guī)定嗎?哪些是可以注冊的,哪些是不可以注冊的呢?西班牙商標是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區(qū)別開的標記。西班牙商標可以是文字、文字組合、姓名;畫像、圖案、符號和圖形;字母、數(shù)字及其組合;也可以是三維標志,包括包產的包裝、容器和外形,或產品的商業(yè)裝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組合。下面,登尼特將根據多年從業(yè)經驗對南昌注冊西班牙商標有哪些規(guī)定做如下說明,以供參考:
一、南昌注冊西班牙商標—可注冊的商標
西班牙商標法對于商號的注冊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但不能違反《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的規(guī)定,即,只要商號的所有人證明他已經在西班牙領土上使用了這一商號,該商號就應獲得保護。機構名稱如被認為是可以使該機構為公眾知曉,并用來區(qū)別其他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機構的標記或名稱,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這種機構名稱的注冊只能是為某地的市行政區(qū)或者申請書中指明的行政區(qū)。對公眾公開的每一個機構,只能有一個名稱注冊;這一名稱可以由該市行政區(qū)主要機構和位于該行政區(qū)的分支機構使用。
二、南昌注冊西班牙商標--不可注冊的商標
1、僅僅由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構成;
2、僅僅由在日常語言中或已經在商業(yè)活動中習慣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或表示構成;
3、僅僅由商業(yè)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shù)量、目的、價值、產地來源、產品生產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記或表示構成;
4、出于一種技術標準的理由而構成的形狀,或商品本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或對商品的內在價值易產生欺騙性的外形;
5、與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認的社會道德規(guī)范相違背的商標;
6、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自然特性、質量和其他特征,或商品或服務產地來源發(fā)生誤解的商標;
7、單一顏色(能證明是一種被設計出的形式的情況除外);
8、由西班牙的國家名稱、國hui、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的標記,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會團體、自治市區(qū)、省或其地方機構的名稱、徽記、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經過批準,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稱或標記也只能作為商標zui顯著成分附屬要素;
9、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依照巴黎公約第6條的規(guī)定理應在西班牙被駁回的標記。這樣的標記僅僅可以作為商標zui顯著成分的一種附屬要素出現(xiàn);
10、由西班牙或其他國家使用的官方保證標記和公共標記復制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這種使用是經過專門批準的;
11、與一個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與之在發(fā)音、外觀或含義上構成近似,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或者容易使人將其和在先商標聯(lián)系起來的;
12、與一個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發(fā)音、外觀或含義上與其構成近似,并且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和該在先公司名稱的所有人的營業(yè)活動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類似的商標,不能獲準注冊。但是,如果該商標申請人能提供在先注冊人的同意書,并且在必要時,采取了防止與商業(yè)名稱混淆的適當措施,則可以獲準注冊;
13、與一個在先已申請或注冊的機構名稱相同,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該機構名稱注冊時填報的營業(yè)活動相同的商標;
14、除非經正式同意,不屬于申請人的他人的法定名稱和肖像,以及對大多數(shù)人來說,可以證明某人身份的、不屬于申請人的名字姓氏、筆名或其他有關表示的標記;
15、對他人已注冊標記或標志的名譽構成侵害的標記或標志;
16、除非經有關權利所有人的正式同意,對享有版權或工業(yè)產權保護的創(chuàng)作進行復制或仿冒的標記或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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