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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報稅優惠政策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上海報稅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
1.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2.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1.農、林、牧、漁業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三免三減半政策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技術轉讓所得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計扣除
1.研究開發費用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按照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數量,在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加速折舊
1.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2.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數。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低稅率優惠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9)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即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于3%;銷售收入在2億元~5000萬元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費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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