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船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
一、銀行保函的含義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保函產生的原因: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借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
二、銀行保函的作用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于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三、銀行保函的性質
1、是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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