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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請一般納稅人標準
1、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能夠按規定提供準確資料的;
2、年應稅銷售額符合以下標準:
2.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或為主的)的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或為主的),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2.3.新開業的納稅人年預計應稅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的。
成都申請一般納稅人所需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基本帳戶證明;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6、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管轄局的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證明;
7、年度財務報表(新辦企業提供:近期財務報表);
8、會計證、辦稅員證復印件;
9、應交增值稅明細帳設置和核算方法說明書
10、購銷合同;
11、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成都申請一般納稅人程序及時限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單位(分支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包括新辦企業,提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書面申請,交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并附送相關資料。申請應著重說明申請理由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的1月底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受理。辦稅服務廳綜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申請,審核提交的資料和證件是否齊全,不符合條件的退還納稅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資料。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稅務所。
3、實地審查。稅務所收到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相關資料后,由兩名以上稅收管理員到納稅人經營場地進行實地審查,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真實性、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配置、人員結構和數量、資金構成、會計核算以及是否具備保管增值稅發票的條件等情況進行核實。經審查,如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審批表》,由審查人員和稅務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送區(縣)局稅政科。
4、實地復查。區(縣)局稅政科接到稅務所的認定資料后,由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位人員進行實地復查,按權限審核簽字后報科長簽署意見,然后上報局長審核批準。
5、作出認定。不同意認定申請的,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批復書》,連同納稅人所附送的資料退回文書受理窗口,并退回納稅人; 同意認定申請的,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批復書》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并在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6、納稅人領取資格證書。納稅人憑《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到稅務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批復書》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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