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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注冊是日聰集團知識產權中心的業務之一,日聰集團除了馬德里商標注冊,還可以為客商提供中國商標注冊,香港商標注冊以及其他的海外國家商標注冊,為了更好的讓客商了解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內容,日聰集團對馬德里商標注冊做如下說明: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是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原則基礎上建立的商標國際間注冊的專門條約。本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訂,并因此而得名。本協定曾于1900年在布魯塞爾修訂,于1911年在華盛頓修訂,于1925年在海牙修訂,于1934年在倫敦修訂,于1957年在尼斯修訂,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于1979年修改。
馬德里協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凡向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總干事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都可以成為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締約國組成馬德里聯盟。到目前為止,有以下28個國家參加本協定;阿爾及利亞,聯邦德國、奧地利,比荷盧、中國,保加利亞、埃及,法國、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納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羅馬尼亞,圣馬利諾、蘇丹、瑞士、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中國加入本協定的時間是1989年10月4日。
馬德里協定規定:在日內瓦(WIPO)國際局辦理商標注冊(包括商標和勞務標志)。根據本協定辦理的注冊稱為國際注冊,因為每一注冊在幾個國家,并可能在馬德里聯盟所有成員國同樣有效。
申請人須是一個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才能夠享受本協定的利益。他須先在該國國家商標局取得商標注冊,然后才可以通過該國家主管局申請國際注冊。
國際注冊一經批準,即由國際局公布,并通知申請人要求給予保護的那些成員國。每一個這樣的國家,都可以在一年期限內聲明:在其領土內,對該商標不予保護,但須說明做出此種決定的理由。如做了此項聲明,申請人可繼續向拒絕注冊的國家主管局或法院提出申訴。如在一年以內不做此項聲明,則國際注冊就在該國具有國家注冊的效力。
國際注冊對商標所有人有幾種好處。商標在原屬國注冊以后,他只需用一種語言(法語)向一個機構(即國際局)提出申請和繳納費用,而無需用各種不同的語言分別向各締約國的商標局提出申請,并向每個局繳納費用。當注冊辦理續展(每隔二十年一次)后,仍享有同樣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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