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否可以申請商標歡迎撥打咨詢熱線:021-58369557/18101640557
一、名字是否可以申請商標
1、在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下,個人的名字是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來使用的。自然人與他人分開的商品區分開來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但是并不是所有姓名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包括已經逝世的知名人物,都屬于其他不良影響行為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3、公眾姓名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

二、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一般自然人的名字是可以用來申請注冊商標的,但是如果是領域公眾人物的姓名或者是已經逝世的知名人物的名字都是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另除上述人物的姓名外,某些文字和圖像也不是不能拿來注冊商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