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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的概念是注冊商標的有效期一般上是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根據2013年修改 的商標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商標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所須提交的材料:
1、商標續展《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
2、商標續展《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申請人簽字/蓋章;
3、商標續展申請人如是公司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商標續展需要提供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
商標續展注意事項:
1、續展注冊申請可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最遲應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后6個月內提出;
2、商標續展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后提出的續展注冊申請需額外繳納寬展注冊費;
3、商標續展所需時間:一般自申請之日起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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