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一種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因為它與普通公司不同,沒有法人,其運營與相關法律規定也有不同,所以,常常有很多客戶朋友會有廣州合伙企業注冊的疑問咨詢廣州日聰。這里,我們以案例的形式,給大家講一下相關的規定。
假如,A、B、C、D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名為“中秋月餅”的酒吧(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下面,就合伙份額轉讓、酒吧管理等事項,給出幾個情況來判斷分析。
一、“中秋月餅”酒吧開業1年后,經營環境急劇變化,全體合伙人開會,協商對策。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下列哪個可以獲得執行?
1.A認為“中秋月餅”沒有突出酒吧特色,提議改為“鐵血酒吧”。B、C同意,但D反對
2..鑒于生意清淡,A提議暫停業1個月,裝修整頓。B、C同意,但D反對
3..鑒于酒吧之急需,A提議將其自己的一批咖啡機賣給酒吧。B、C同意,但D反對
4.鑒于4人缺乏酒吧經營之道,A提議聘任其友E為合伙經營管理人。B、C同意,但D反對
這些情況,涉及到合伙事務的執行,這其中,可以獲得執行的是第2項。按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選項B中,停業裝修整頓不屬于《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因此,該決議有過半數合伙人通過即有效,所以,僅僅D反對,第2項依然可以獲得執行。
1項不可執行,因《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題目中合伙人D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3項不可執行,因《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題目中合伙人D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4項不可執行,因《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中,合伙人D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以上是廣州日聰今天為大家分析的情況。廣州合伙企業注冊或運營還有其他形形色色的情況,將會在以后講到。廣州日聰在往后的日子里,將一如既往的用心服務客戶,幫助更多想要創業的人實現夢想。廣州日聰希望與更多有需要的朋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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