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企業匯算清繳稅前扣除項目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很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個項目:
一、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范圍
三、勞動保護性支出
四、成本及費用支出管理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定義
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七、運輸費用
八、管理費用
九、開辦費支出
十、業務招待費支出
十一、差旅費
十二、會議費
十三、咨詢費支出
十四、綠化費支出
十五、財務費用
十六、固定資產的“成本調整”
十七、裝修裝潢支出
十八、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資產
義烏企業匯算清繳的概念
義烏企業匯算清繳是指義烏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義烏企業匯算清繳的對象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一、實行查賬征收的義烏企業;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義烏企業。義烏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義烏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義烏企業匯算清繳的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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