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義烏公司章程是義烏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義烏公司必 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義烏公司章程,義烏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義烏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義烏公司章程對義烏公司提起訴訟。
義烏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義烏公司章程是義烏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義烏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義烏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義烏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 須遵守義烏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義烏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義烏公司可以依據義烏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義烏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義烏公司發生關系,則義烏公司不能依據義烏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義烏公司章程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義烏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義烏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義烏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義烏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義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義烏公司或以義烏公司的名義進行。
義烏公司章程對高 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為義烏公司的高 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義烏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義烏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義烏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義烏公司可以依據義烏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義烏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
義烏公司章程的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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