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監事
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也稱“監察人”。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并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直接上級:監事主席。
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
管理權限:受監事會主席委托,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權限,并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屆滿;股東大會決議;股票轉讓;辭職;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公司監事的任職資格
對于監事的資格,各國公司立法多針對監事任職的特點,作了一些不同于董事任職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一般應當具有財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但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一般不具備這些方面的專業知識。不過,我國《公司法》對于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身份并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沒有明確職工監事是否只能從職工中產生;對于監事屬于專職還是兼職,監事是否有報酬也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監事事實上多屬于兼職監事,因此監事領取獨立報酬的情形也不多見,這就直接影響了監事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為了保證監事獨立行使監督權,各國立法普遍規定了監事與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之間的兼職限制,董事、經理和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我國《公司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對于監事的資格,即哪些人員不能出任監事,多數國家立法規定準用有關董事消資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57條和58條對不得擔任公司監事、董事、經理的人員一并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見前面關于董事的消資格的分析。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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