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范圍: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一部分第一條所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中,還包括“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此外,該協議還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產權的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不斷涌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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