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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并向其征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許多國家雖然會對其居民作全球征稅,但如該些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經營業務,并已就其從香港賺取的收入 / 利潤而在香港繳納稅款,該些國家亦會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項收入須在香港課稅,但同時須在香港以外繳交按營業額計算的稅款,香港在計算該收入的應繳稅款時,該等已繳交的外地稅款可獲準作為開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一般不會有收入被雙重課稅的問題。
盡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與香港的貿易伙伴簽訂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處。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明確劃分協定 / 安排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稅務負擔,并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同樣地,協定 / 安排亦會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個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網絡,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被雙重征稅的機會。香港一直以來均與貿易伙伴溝通,尋求與他們商定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涵蓋不同類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運輸屬國際性質的業務,航空公司較其他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課稅的影響。因為就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談判需時較長,香港的一貫政策是在與香港民航伙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
航運收入是另一受關注的項目。香港已修訂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運收入互惠課稅寬免安排的條文,使香港的航運公司能在訂有類似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得到稅務寬免。同時,我們與沒有訂立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磋商有關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以及與一些雖然訂有互惠課稅寬免法例,但仍屬意訂定雙邊協定的地區進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簽訂了一些同時涵蓋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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