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成都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成都小微企業增值稅、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三、成都小微企業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成都小微企業其他費用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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