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好的作用。我國正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而作為企業的財務工作者,也應了解國家財政部《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成都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1、成都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成都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3、成都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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