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報稅優惠政策
關于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七條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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