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自2021年5月31日起,北京市將通過“多證合一”方式,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新注冊的北京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時經營范圍中需要有“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同事需要填報備案的事項信息。已經注冊完成并且取得營業執照的北京公司,需要先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經營范圍增加“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并同事填報備案事項信息。
對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且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北京公司,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需辦理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許可證到期的,應通過變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方式,辦理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北京公司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視為以完成備案。因此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辦理期限與營業執照辦理期限一致;辦理備案時,除辦理營業執照需要的材料外,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僅需填報《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