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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Tax rebate)是指國家按規定對納稅人已納稅款的退還,優惠退稅是稅收支出的一種形式,即國家為鼓勵納稅人從事或擴大某種經濟活動而給予的稅款退還。
退稅分類:通常包括出口退稅、再投資退稅、復出口退稅、溢征退稅等多種形式。
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是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而制定的一項優惠政策。
具體內容是: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3.再投資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地方所得稅稅率)×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比例
溢征退稅
納稅人繳納關稅后,海關或納稅人發現應征稅額少于實征稅額,即構成溢征。海關將實征稅額大于應征稅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稅人的行政行為,即稱為溢征退稅。
根據中國現行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造成溢征關稅的,情況屬溢征退稅范圍:
1、海關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當。
2、海關計征關稅中有技術性錯誤。
3、海關核準免驗進口貨物,稅后發現有短卸(包括裝船時短裝)事情。
4、進口貨物征收 ,關稅后海關放行前,發現國外運輸或起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損失,并不再補償進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以及海關查驗時發現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所有人保管不當而致貨物破漏。損壞、腐爛。
5、海關放行后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索賠后不再補償進口者。
6、已征出口稅因故未能裝運出口,申報退關者。
7、依法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優惠,但申報時未能繳驗有關證明,征稅后補交有關證明,經海關同意者。
復出口退稅
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為復出口退稅。中國海關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復出口退稅應由原納稅人向原征稅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后,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稅稅額,并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退稅手續。復出口退稅制對于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還關稅。因占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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