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國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按照時間表,我國金融機構實施CRS的主要合規義務與時間表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對于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于600萬人民幣)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余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2018年6月30日前(預計),完成向國稅總局的信息報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信息報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其他參與CRS的轄區完成轄區間的信息交換,以后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間的信息交換。
與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于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
覆蓋哪些金融機構?
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托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20個百分比以上來源于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個百分比以上收入來源于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個百分比以上收入來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托管機構、特定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 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并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50個百分比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50個百分比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金融機構范圍界定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此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伙企業等也被包括在內。
逃避稅將如何處罰?
《管理辦法》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對于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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