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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道超出報稅時間,就要馬上申報。如果網上申報因超期而關閉,則需要去稅務局辦稅大廳手工申報并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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