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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發票;
(3)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
四、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五、北京公司代理記賬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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