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è)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除下列變更項目外,可自愿選擇向國稅局或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注冊資金;
(2)幣種;
(3)股東及投資比例;
(4)改變主管稅務機關;
(5)變更國家標準行業(yè);
(6)變更登記注冊類型。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申請資料
所有變更項目均需提交《變更稅務登記表》原件。
(1)變更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負責人)、經營范圍、地址等稅務登記證列明事項。
已變更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他批準成立證照或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未變更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業(yè)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場地使用證明(涉及變動的提供)。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xié)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對屬于其他房產關系的,提交其經營場所相應來源的證明。
登記注冊類型發(fā)生內、外資變化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復印件)。
(2)變更登記(其他)
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xù),需要填制《變更稅務登記表》,并附送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所載內容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填制《房屋、土地變更情況登記表》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備。
四、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六、北京公司代理記賬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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