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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對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于恢復生產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的,應向批準注銷或非正常注銷稅務機關申請重新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三、申請資料
非正常注銷納稅人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制《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事項通知書》(國稅)或《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地稅)、《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四、納稅人申請時限
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于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對于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于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六、北京公司代理記賬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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