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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yè)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可向國稅局、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fā)證日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含本級)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遺失稅務證件報告手續(xù),需要填制《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附送以下材料:
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原件、復印件)。
四、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六、北京公司代理記賬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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