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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4號)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適用于企業);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資料。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區、縣局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層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為40個工作日。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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