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
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并不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而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
對于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需返還租賃物,但是可以默示續租,即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出租人沒有異議,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先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但是此時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比較隨意,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話,就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和合同對第三人的約束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下: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出賣出租房屋時的通知義務。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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