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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聰知識產權服務處從“人民網”獲悉,因企業旗下的“長城”葡萄酒被假冒,近日,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起訴嘉興4家,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萬元。
原告中糧集團在訴狀中表示,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世界500強企業,其注冊使用“長城牌”商標已有近40年歷史,并將該商標顯著部分“長城”文字和長城圖形注冊為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包括“葡萄酒”這一具體商品。此外,原告還陸續注冊了“華夏”系列商標,從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標保護體系。
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葡萄酒商品的外包裝及瓶貼上未經原告許可印有“長城”文字及圖形等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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