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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聰企業知識產權服務處從“廣西新聞網”獲悉,作為桂林的城市名片,盛名在外多年,桂林兩家公司圍繞“兩江四湖”商標注冊權展開的10年之久的爭奪戰終于塵埃落定。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紙終審判決,申請注冊“兩江四湖”商標的權利終于回到了它的開發建設者——桂林市環城水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手中。
●旅游產品公司搶注“兩江四湖”
桂林“兩江四湖”指漓江、桃花江、木龍湖(含鐵佛塘)、桂湖、榕湖、杉湖。
199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設桂林市環城水系的構想,把區的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龍湖貫通,重現宋代時桂林“水城”水上游覽的盛況,這也是如今“兩江四湖”的緣起。
1998年,市政府成立由時任市長李金早任組長,時任市環保局局長羅桂江任工程指揮長的兩江四湖工程領導小組,開始了兩江四湖的開發建設。經過建設者們1000多個日日夜夜的艱苦奮戰,桂林“兩江四湖”于2002年6月2日正式通航,“千山環野立,一水抱城流”的夢想從此成為現實,“兩江四湖”也逐漸成為桂林旅游的一張新名片。
2003年,兩江四湖的開發建設者—— 桂林市環城水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環城水系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為“兩江四湖”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9類旅游服務上。可是該公司卻吃驚地發現,在他們之前,桂林漓江鹿旅游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漓江鹿公司)已向商標局申請了注冊“兩江四湖”商標,同樣也是指定使用在第39類旅游服務上,同時這家漓江鹿公司還在食品、飲料等其他類別也申請了注冊“兩江四湖”商標。
自己辛苦養大的“孩子”要被別人抱走?環城水系公司一方面向國家商標局進行情況說明,一方面也聯系漓江鹿公司進行溝通。不過,這家注冊資金僅10萬元的漓江鹿公司對注冊“兩江四湖”商標的態度很堅決,并提出如果環城水系公司想獨享“兩江四湖”商標,要出巨資購買。
溝通不成,環城水系公司與漓江鹿公司隨即走上了通過司法程序爭奪“兩江四湖”商標的道路,誰也沒想到,這一場商標爭奪戰一打就是10年。
●“兩江四湖”曾被公開拍賣
據了解,在與漓江鹿公司談判失敗后不久,讓環城水系公司更意外的事情發生了,漓江鹿公司在媒體上刊登大幅廣告拍賣一批商標,其中就有“兩江四湖”。
據了解,漓江鹿公司拍賣的“兩江四湖”商標是其在第43類食品、飲料類注冊到的商標,雖然與環城水系公司申請的第39類旅游服務類的商標沒有直接沖突,但是環城水系公司了解到,漓江鹿公司并沒有生產食品、飲料類的產品,也談不上在產品上使用其注冊到的“兩江四湖”第43類商標。
“當時這個‘兩江四湖’商標的拍賣價格是200萬元。”環城水系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時漓江鹿公司以商標持有人的身份刊登拍賣廣告,與“兩江四湖”一起拍賣的還有“漓江人”、“漓江妹”等商標。
此事當時在桂林掀起了軒然大波,環城水系公司也在媒體上公開發聲,不會參與購買“兩江四湖”商標,同時會繼續為保衛“兩江四湖”商標在旅游服務類領域的所有權而努力。
2003年12月5日,這場拍賣因無人喝彩,不得不宣布流拍,承辦此次拍賣的拍賣行也拒絕了漓江鹿公司再次拍賣的要求。隨后,漓江鹿公司又與桂林另一家拍賣公司合作,于12月30日再次對“兩江四湖”等26件商標進行拍賣,其中“兩江四湖”商標采用了無底拍賣。
市工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當時漓江鹿公司為進行商標拍賣,花了10多萬元在內地多個城市及香港地區的10多家媒體刊登廣告,引起了多家新聞媒體的關注。
不過在這次拍賣會上,“兩江四湖”商標依舊沒有被拍賣出去。但據了解,當時在湖南、廣西等地已經悄然出現了山寨版的“兩江四湖”商標。
后來,漓江鹿公司拍賣“兩江四湖”商標的廣告也作為證據,由環城水系公司提交給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出漓江鹿公司因桂林兩江四湖名氣大,從而在多個類別惡意搶注“兩江四湖”商標用于拍賣牟利的事實。
●商標爭奪戰曠日持久
接下來的幾年,圍繞“兩江四湖”商標權,環城水系公司與漓江鹿公司展開了曠日持久的爭奪,從商標注冊部門一直“打”到了法院。
“這10年來,艱難的就是漫長的等待和無數次往返奔波在桂林、北京兩地。”為“兩江四湖”商標奔波10年的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凌說。
陳凌還記得一次為“兩江四湖”奔赴北京的時候正值“非典”爆發,她一次踏進國家商標局就震驚了:“別說辦公室塞滿文件柜,連走廊都堆著來自全國各地的商標申請文件。”當時,陳凌的心里很著急,每天全國各地有這么多商標在等著被審定,桂林的“兩江四湖”什么時候才能在這如山的案卷中得到關注?
隨后的日子,陳凌多次往返桂林、北京兩地,桂林各個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也組成工作小組,共同到北京向國家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情況說明,爭取讓他們了解“兩江四湖”的來龍去脈,也希望能加快評審進度,支持“兩江四湖”商標在第39類的注冊。
此外,自2003年環城水系公司申請注冊“兩江四湖”商標,與漓江鹿公司起紛爭之后,環城水系公司就委托廣西遠興律師事務所收集充分證據,證明環城水系公司對“兩江四湖”商標在第39類使用在先享有無可爭議的權利。
●開發建設者再握“兩江四湖”
2005年6月,漓江鹿公司申請注冊“兩江四湖”商標進行了初步審定公告,環城水系公司立即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不予核準漓江鹿公司注冊第39類“兩江四湖”商標。
商評委受理了環城水系公司的異議復審申請后,通過詳細調查,認為漓江鹿公司申請“兩江四湖”在旅游服務類別的商標,屬“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007年7月,商評委裁定,漓江鹿公司申請的第39類“兩江四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漓江鹿公司不服裁定,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該公司認為,“兩江四湖”作為桂林的景區古已有之,不應屬于環城水系公司“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商評委認為,“兩江四湖”作為桂林市的景區,是當地政府交由環城水系公司建設而成,并由該公司管理、經營的。因此,環城水系公司理應享有“兩江四湖”景區的相關權利。漓江鹿公司地處桂林市,對環城水系公司在先使用“兩江四湖”商標不可能不知曉,其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商評委據此復審裁定,不予核準注冊漓江鹿公司申請的39類“兩江四湖”商標。
2012年,漓江鹿公司對此裁決仍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商評委裁定。201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此后,漓江鹿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兩江四湖”商標異議糾紛。2014年4月,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漓江鹿公司申請的“兩江四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因為是終審判決,漓江鹿公司不再有上訴的機會,長達10年的“兩江四湖”商標爭奪戰終于畫上了句號,“漂泊”10年之久的“兩江四湖”商標回歸到環城水系公司手中。
昨天,記者從市工商部門了解到,漓江鹿公司已經注銷,負責人也不知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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