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注意事項:
一、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中方大股東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二、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三、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證書》丟失,企業應當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我委申請補辦。我委在審核境外企業經營情況,并要求企業承諾無違法違規行為后辦理補辦手續。
四、對于已利用境外企業作為平臺開展投資的,如企業辦理該境外企業的變更手續,應理順投資路徑,明確投資終目的地,由原備案或核準的部門為每個終目的地企業換發新的《證書》,舊《證書》同時交回并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