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外管局37號文”,就必須對文中提到的幾個特殊專業詞匯進行解釋:
1、特殊目的公司
依照該文件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特定法律管轄區內的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使用其持有的該法律管轄區內的企業資產(權益),在其他法律管轄區進行股權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換作通俗的說法,就是用于境外融資之用的離岸公司。出于成本及境外融資市場準入的考慮,這類公司經常被設置在開曼、BVI、香港等離岸金融中心。
2、返程投資
返程投資實際上更像一種金融現象,主要是指以貨幣、資本權益的變化,為內地企業的發展獲取必要的條件,而這些條件最常表現為資金。由于返程投資起源于改革開放初期,因此可以被視為吸引外資的一種手段,并且政府為吸引外資,必然給出一系列優惠政策(可能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審批、辦事流程簡化等)。
當把這兩者結合起來,就會形成國內客商十分熟悉的“VIE”。實際上,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資,并不僅僅只有“VIE”一種,還包括“股權收購”(直接收購境內公司股權,使其變為外資或合資公司)、“資產收購”(直接收購境內公司資產,使其變為外商投資公司)和“VIE”(通過一系列的協議,控制境內公司)三種形式。
而“37號文”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允許滿足特定條件的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過相應的登記、備案及審批程序,將資本以合規合法方式轉移至境外。也是對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融資(包括返程投資)所涉及的外匯問題,辦理相應登記(備案)程序的工作指導,這一登記、備案、審批的流程,就被稱作“ODI”(境外直接投資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的縮寫)。而“37號文”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和程序,也成為其資金出境業務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37號文”之所以能夠如此出名,就因為其在境內資本合法出境的基礎性及關鍵性作用。由于“37號文”提出的ODI登記內容繁多,審批復雜,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經驗的企業服務提供商為您提供必要協助,無疑是最好的選擇。而登尼特管理顧問專注個人、企業服務22余年。